独任制对于二审案件的意义(二审独任审判)
本文目录一览:
- 1、简述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 2、二审独任制是否意味着输了
- 3、二审独任审理的规定
- 4、二审可以适用独任制吗
简述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独任制适用于以下情形: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
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如下: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独任制,“合议制”的对称。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形式之一。
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
民事独任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以及其他适宜适用独任制的案件。这种制度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审判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
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案件进行审判;独任制则是指由审判员一个独任进行审判。
二审独任制是否意味着输了
1、首先肯定的是,二审应否适用独任制的最终决策主体赋权于承办法官为宜。立案阶段固然也可以履行该职能,如初步审查一审为独任审理的案件,二审一般也独任审理。
2、法律主观:民事诉讼中二审改判条件等相关规定如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确认存在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二审法院查清事实等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改判。
3、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合议制和独任制。
4、二审独任制,是审判程序的精简化的体现,在一审的基础上,二审采取独任,有利于高效率快速解决诉讼争端。在立法上体现简便化,效率化。这促进了司法效率化发展,节约司法资源。
5、开庭前及庭后独任法官均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对分期支付所欠货款的时间、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独任法官遂及时作出了判决。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九天时间。
6、对独任制法官而言,一人独任审理将意味着由个人承担全部的审判责任,从而有利于加强责任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入审判的法官,由此也节约了国家的审判成本和审判资源。
二审独任审理的规定
1、法律分析:二审不能够适用独任制。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二审独任审理的规定是什么?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1)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2)不服民事裁定的。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审可以适用独任制吗
法律分析:二审不能够适用独任制。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关于二审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但毕竟还存在当事人审判组织选择权的问题,二审中当事人完全可能不同意适用独任制,因此由承办法官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决策更加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