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金钱义务管辖的法院(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程序)
本文目录一览:
- 1、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履行地如何确定?
- 2、给付之诉的管辖法院
- 3、一文读懂合同管辖之“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4、网络借贷合同纠纷如何确定案件管辖地法院?
- 5、关于“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规定
- 6、接受货币一方法院管辖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履行地如何确定?
【答案】:B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法律主观:合同签订地点为某个市,如果履行方能据此确定履行地的,不算约定不明;不能明确履行地点的,算约定不明。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给付之诉的管辖法院
一般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支付令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案件属于债务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法》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一文读懂合同管辖之“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借贷双方借贷法律关系发生时双方主体各自具体所在的地方。2,借贷双方互为接受货币一方,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接受货币一方的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是由双方约定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常规程序处理。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网络借贷合同纠纷如何确定案件管辖地法院?
1、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一般属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约定以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则管辖权属于其约定的法院。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分析解答】网络合同纠纷有协议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北京、广州、杭州三地的,由互联网法院专属管辖。
4、网络合同诉讼管辖法院一般是合同地签署所在的基层法院,也可以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具体来说若是合同之中有约定,那么按照合同的内容来确定管辖法院即可,没有的话原告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
关于“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这较以前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作出了较大的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十八条 ,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接受货币一方法院管辖的理解与适用
1、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管辖权,是指在涉及货币给付的案件中,接收货币的一方可以选择其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十八条 规定的“接收货币一方”指的是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并非原告主张的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
4、接收货币的一方,即指出借人一方,因为在诉讼中,出借人起诉,其要接收货币,因此是接受货币一方法院有管辖权。一般情况下,原告方是接受货币的一方,而不是实践中已经接受支付的一方。
5、所以,可能存在支付货币仅是交易对价,而非合同特征性义务的情况。此时,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支付货币的,则不属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的情形,从而适用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6、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